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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试行)!鼓励三亚机场发展全货机航线货运

时间:2020-04-24 11:48 来源:三亚发布 编辑:旅文+

《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于近日印发。根据《办法》,为促进全货机航空货运发展,支撑海南自贸港建设,省政府决定于2020年度试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货运企业等给予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资料图片)


鼓励岛内三大机场全货运航线发展


《办法》规定,补贴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货运发展。


根据《办法》,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和货运量补贴标准分为境内航线航班和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对开通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6万元/班(往返合计为1班,下同);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2.4万元/班。对开通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4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增加1万元/班补贴。


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为:使用最大业载大于50吨机型的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和货运量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100%。对使用最大业载小于10吨机型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不给予享受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


在海南缴税企业享受补贴上浮政策


根据《办法》,每周不少于1班的定期全货机航线航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和货运量补贴标准、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办法》对开通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给予货运量补贴。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企业,补贴标准为400元/吨,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600元/吨;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标准为600元/吨,往返航程4小时至8小时的,补贴标准为800元/吨,往返航程8小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吨。


此外,对运输冷链运输货物,医疗器械、药品,南繁育种种子种苗等特殊货运量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企业,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货运量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办法》还规定,对在海南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补贴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定期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基础上,享受上浮20%的政策。对在海南设立航空货运区域总部的企业,另可享受海南省“总部经济”政策支持。


补贴资金管理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材料,拨付补贴资金,跟踪评价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由省财政厅负责从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达到促进海南航空货运发展的目的。


补贴结算依据以航班量、货运量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统计数据为准。航程以民航部门批复的时刻为准,不包括经停航线在经停地的停场时间。对海南经停其他地区至另一地区的经停航线,除技术性经停外,航程按海南至经停地航线计算。特殊货运量补贴还应提供海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办法》规定,每条全货机航线只补贴1家企业,补贴申请单位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申请补贴的上年度有关材料,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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